市粮食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7年09月25日    鄂州粮食局
 鄂 州 市 粮 食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区级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程序
  4.2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4.3  区级(Ⅳ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信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 则
  1 、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区级(Ⅳ级)。其中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分别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我市在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粮食应急的前期处置和具体落实工作。
1.2.1 国家级(Ⅰ):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省级(Ⅱ):武汉市或两个以上市(州)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州)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 市级(Ⅲ级):在全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4 区级(Ⅳ级):区政府所在地或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应急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受市社会安全专项应急委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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