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粮食经营主体:
根据《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鄂粮食文[2007]109号)第十九条之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许可机关应对粮食收购者定期审核。审核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效期限届满,粮食收购者如需继续取得粮食收购许可,须向发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收购资格审验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核许可规定确认是否继续授予收购资格。
根据上述之规定,现予以通知,我市辖区2005年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如需继续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请迅速按照要求到鄂州市粮食局调控科办理相关审验手续,我们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者,在规时间内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条件不符的,我们将迅速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希望各取得《粮食收购许可》经营的主体认真对待这项工作,迅速作出是否继续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决定。以免超过期限,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附:《粮食收购许可证》审验申请审核表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