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中央储备粮条例》、《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粮食法律、法规,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本局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原则的有效方法,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创建“依法管粮,放心消费”,建设和谐粮食流通市场的保证。
第三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处罚得当。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条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8-13条、第15-16条、第19-21条、第23条、第34-35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3条、第7条、第12条、第14条、第16条、第18条。
3、《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4条、第6--10条、第13-14条。
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6--8条、第12条、第14条、第20-23条、第27条。
5、《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3条、第25-32条。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鄂州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法定责任。
1、把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加强督促和指导,对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亲自抓、负总责,切实解决粮食流通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把依法行政落实到粮食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2、市粮食局负责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分解细化到执法岗位,逐步依法完善行政责任体系,使依法行政活动既不遗漏也不越位,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3、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程序,使行使职权的步骤、形式和顺序以及行政公开、听证、回避等制度得到全面规范。
4、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粮食行政许可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渠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权限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丰富公开载体,使政务公开化和制度化。
5、建立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制度。对依法行政作出客观、科学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质量,发挥好评议考核制度在规范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6、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督促全体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错误决定和认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局长、副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一)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方案;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监督、检查执法科室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
4、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5、协调与市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
6、组织有关执法的重大举报案件的研究查处;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
7、组织研究局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
8、负责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的情况。
(二)副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是局行政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局长委托处理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
3、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4、布置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6、负责对本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的立案审核,并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和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审核;
7、负责对本局受理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或不予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决定的审核;
8、负责组织安排有关科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9、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建立和完善岗位执法责任制,研究设置执法岗位,落实执法内容、职责、权限。
10、负责组织查处本局执法职能科室的违法违纪案件。
11、协助局长协调与市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协调局内各执法职能科室之间的执法关系;
第八条 监督检查科科长行政执法责任
1、在局党组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本科室的全面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人员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依据日常工作需要进行工作分工安排。
3、负责本科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4、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全年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依据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对粮食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负责受理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本局检查发现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各类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审核并提出立案申请,按局领导的指示组织案件的正式调查,对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等过程进行监督,对案件的真实性和调查程序合法性负责。
6、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处罚,对一般案件负责召集有关人员进行案件合议,提出处罚建议。
7、负责除听证程序外的各类执法文书送达和行政处罚案件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8、负责与有关科室、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要求:
保障科室各项工作及时、高效、准确、周密,保证监督检查计划正确实施,保证案件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按时结案。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1、认真检查执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执法文书、取证器材、执法用车等的准备。
2、实施监督检查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亮证执法。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好证据搜集,需要立案的及时申请,提出立案。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如遇到阻力难以进行时,要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减少阻力,必要时,向科室负责人或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汇报。
5、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案情,并写出调查报告。
6、在合议以及案审会上,负责汇报案情,合议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参加人员讨论。
7、负责起草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8、负责起草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负责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追缴罚没款到账。
10、负责结案报告上报工作。
11、注意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12、做好来信、来访、来电分类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
责任要求:案件承办分主办人与协办人,主办人为案件承办的第一责任人。主办负责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对所收集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负责;起草、送审的执法文书必须规范、准确,提出的处理建议合理,在执法过程中保持清正廉洁。
协办人为现场调查、案件承办和第二责任人,协助案件主办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做好调查笔录,负责对执法文书的审查、核对;对收集的证据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执法程序合法性负责,认真校对执法文书,保证执法文书规范、准确,在执法过程中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条 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者,按照《鄂州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责任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