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油购销、储备、加工、经营企业:
我市夏粮、夏油收购工作已近尾声,秋粮收购即将展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违法行为的精神,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确保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及各项粮油收购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省粮食局省物价局 省农发行关于开展2010年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粮食文[2010]88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粮食文〔2010〕89号)和《省粮食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通知》(鄂粮食文〔2010〕103号)文件精神,市粮食局决定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和政策性粮食销售情况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稻谷、小麦、油菜籽和玉米购销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本地企业和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重点检查中央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指定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中央储备等政策性粮食,下同)承储企业、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企业(含中央企业直属库,下同)及其延伸收购点;油菜籽临时收储委托收购、加工和储存库点,以及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中央和地方油脂加工企业。
对2010年3月11日以来参与东北地区临储粳稻定向销售和2010年4月13日以来参与东北地区临储玉米竞价销售的购买企业和有关承储企业也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销售政策情况。
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买卖双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竞价交易规则;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是否违规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之外用途,是否在当年新粮上市后,仍违规购买前一年的粮食用于轮换。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和购买企业要特别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检查。
1、对承储企业的检查内容。承储企业(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是否按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是否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的粮食。
2、对购买企业的检查内容。东北粳稻指定购买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30天内)将所竞买粳稻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是否在规定时间(90天内,含30天交货期)运回本地自行加工成大米,并按照不高于当地省级粮食和价格部门核定的本企业2010年2 月上旬粳米(同等级)平均出厂价格水平投放本地市场,是否转卖稻谷。要对所指定的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竞买粳稻数量、出库数量、运回本企业数量、运输凭证、运费单据、目前加工大米销售和投放数量及流向(批发市场、超市等)、加工稻谷用电量等情况。
东北玉米购买企业是否在30天内将所竞买玉米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从5月18日起,购买企业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自用,是否转卖玉米;从6月1日起,购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是否转卖玉米;购买企业是否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
(二)检查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的执行情况。
对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要求,重点加强6个方面的检查。
1、委托收储库点的确定、公布是否符合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了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非标准品增扣量增扣价有关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擅自放宽标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的行为。检查过程中,对明显异常的粮食进行现场抽样复核。
3、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是否为2010年产的新粮,有无将批发市场竞拍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或库存陈粮冒充新粮,形成“转圈粮”的情况。在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委托收储库点有无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粮食,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入市收购的用于储备粮轮入的粮食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4、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情况;承贷企业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资金是否及时,保证收购需要。
5、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的适用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是否抄报了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6、执行主体是否按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粮食进行审核验收,是否按规定向委托收储库点拨付了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是否存在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问题。
(三)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和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油菜籽收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992号)和省粮食局、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等单位联合下发《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鄂粮食文[2010]84号)文件精神,我市区域内有关单位积极开展了油菜籽临时收储工作。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已于6月18日正式启动。按照国家有关“在地原则”的检查要求,对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情况。
1、临时收储指定库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临时收储指定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油菜籽收购质价政策和国家质量标准,有无压级压价收购或抬级抬价抢购,在政策执行期限内有无限收或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油菜籽。
2、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中央和地方油脂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收购价格是否低于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收购的油菜籽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成菜籽油。
3、油菜籽委托加工后是否及时将菜籽油集并到委托收储企业,菜籽油入库数量是否按照加工的菜籽油数量据实确定,有无从现有库存陈油中划转或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有无将进口油菜籽加工作为国家临时存储油入库。入库的菜籽油质量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地方储备油收储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价格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
5、执行油菜籽收购政策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进度,是否存在套取补贴、虚假收购情况。
(四)其他检查内容
在进行重点检查的同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粮食收购资格、支付售粮款、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统计制度,以及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和进度安排
(一)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时间安排在销售期内同步进行,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时间安排与预案执行期同步,形成检查工作常态化。同时重点搞好分阶段检查工作。
(三)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粮食局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做好汇总上报。于10月10日前上报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检查情况,11月10日前上报油菜籽收购政策检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销售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事关粮食保供稳价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在全面实施检查的基础上,要突出对重点企业、重点库存的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检查过程、结果及整改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通过举报电话,认真对待有关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线索深入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承储企业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参与东北粳稻和玉米购买企业的违规行为,严格按政策规定查处。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油菜籽收购政策专项检查,事关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市粮食局按照在地原则,会同物价、农发行等单位,对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承担政策性粮油收购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中央企业、委托收储库点以及其他从事政策性粮油收购活动的市场主体要积极支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油收购政策的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市粮食局按照“在地原则”组织开展2010年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局监督检查科、调控科、仓储科、财务科和质检站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专班。开展检查时专班负责人、检查责任人、被检查企业负责人要在检查表上签字,共同对检查结果负责。对因检查人员失查而发生的重大违规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能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严肃处理。在检查中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